被告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刑罰折扣
根據以往法庭的慣例,如果一名被告及早承認控罪,顯示他有悔意並節省法庭的時間和訴訟費,通常法官會給予三分一折扣。如果因案情而考慮不給予三分一折扣,法官應在判刑時加以說明。
又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佛生 - [1998] HKCA 13; CACC000480/1997, 1998年2月26日一案,上訴法庭指出,在性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認罪,所得到的減刑折扣可以比通常的三分一較大,因為除了節省時間和費用外,最重要的是受害人無須出庭作証,再次回憶受害時的痛苦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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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案中犯人個人或家庭困境不能作為有效求情或減刑理據
在女皇訴洪茂星(譯音)(HCCA476/1989)案中,當時的暫委首席法官康仕爵士說:「在販運毒品的案件中,犯人的個人或家庭的困境,並不能作為有效的求情或減刑理據。」
理由是如果法庭接納此等為輕判或減刑的理據,這種做法便會鼓勵了罪犯在犯罪之前便會積極部處了可能被視作為個人不幸的情況,藉此向原審法庭或在上訴時提出作為求情的理由。
犯人所倚賴的所謂人道理由,在本案不能視作為減刑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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